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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抵押贷款子女可以买房吗(父母抵押孩子名下房产 孩子成人后能否主张无效)

引言

《民法典》规定,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那么若父母为借贷将孩子名下房产抵押出去,孩子成年后能否主张抵押无效呢?

案例简介

2014年1月6日,陈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储某借款480万元,承诺当月20日归还。陈某父母、妻子许某为其提供担保。

2014年6月,因陈某一直未能偿还上述债务,储某将该笔债权全部转让给小额贷款公司,约定两年内归还。同时,陈某父母、妻子许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以陈某父亲及陈某年仅14岁的儿子小陈各占50%的份额共有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当月24日,小陈的法定监护人陈某、许某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因家庭生活需要,需将小陈案涉房屋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抵押贷款,此款用于小陈,并为该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

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小额贷款公司多次要求陈某还款,但直至2020年9月陈某仍未能还款。最终,小额贷款公司将陈某及其担保人告上法庭,要求陈某偿还借款400万元及相应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对案涉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小陈辩称,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监护人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关于自己部分的房产,抵押权不能成立,并明确表示自己对房屋抵押不同意也不追认。

那么小陈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呢?

案例分析

首先,本案主债务人、保证人、担保人系同一家庭成员,且小陈作为未成年人,没有收入来源,案涉抵押房屋实为家庭共有财产,案涉债务系家庭共同债务。

其次,父母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对外设立抵押,其效力基础源于父母的法定代理权,认定抵押有效符合社会的普遍认知及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在积极收益家庭成员共享的情况下,对于消极债务,理应用家庭共有财产偿还,以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人为减弱债务人偿债能力的行为。

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此时的监护责任系对家庭内部责任的认定,并不影响对外抵押的既有效力。即债权人有权对抵押不动产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此类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涉及未成年人小陈份额的财产抵押是否有效,对此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从财产来源分析,当时小陈未满14周岁,没有收入来源,其所得房产份额系其家人赠与。

第二,从借款目的分析,主债务人、保证人、担保人系同一家庭成员,且小陈作为未成年人,没有收入来源。《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小陈父母以案涉房产对外设立抵押,主观上是为了使家庭生活得到改善,为子女成长提供健康有利的环境,亦可以认定为未成年人利益。从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出发,在积极收益家庭成员共享的情况下,对于消极债务理应共同偿还。

第三,从法定代理分析,父母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对外设立抵押,其效力基础源于父母的法定代理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四,从成年后行为分析,小陈并未主动提起撤销或确认无效之诉,只是消极抗辩,其行为并未从根本上否定该抵押权的效力。

积极收益家庭成员共享,消极风险也需要家庭成员共同承担,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此为由逃避偿还债务,最终只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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