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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 (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获取金融许可证,是否属于“其他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获取金融许可证,是否属于“其他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俗称“小贷公司”)是否“其他金融机构”?一直以来是一个纠结的问题,而核心点,就是金融许可证。有观点认为,没有获取金融许可证,就不属“其他金融机构”?

这一观点的原因有二:

一是依据《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二是根据银监会2007发布的《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提出,“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这样,没有金融许可证,就不属于“其他金融机构”。

实际上,上面的理解是错误的。

依据有四:

第一,《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已经于2010年10月26日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废止,所以该规定不能够作为认定金融机构的依据。

第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未规定金融许可证制度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

也就是说,2007年旧的规定,认为金融许可证适用于小贷公司,而2008年的指导意见却没有规定。这时,宜适用新法优先于旧法,不能以是否取得金融许可证作为认定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依据。

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2010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为其他金融机构,并在《关于印发的通知》中赋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编码。

第四,司法实务中,法院一般会综合相关行政管理文件、证书和调查函,确认小贷公司是否“其他金融机构”。

比如在(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46号二审判决书中,二审法院 依据《金融业机构信息年度验证合格通知书》、《金融机构信息变更书》、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复等证据均证实,九星小贷公司系依法设立的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类似认定小贷公司为“其他金融机构”的判决书,还包括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刑终695号刑 事 裁 定 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2刑终157号刑 事 裁 定书等。

张王宏撰写于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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