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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 (公开征求意见!事关云南省创业担保贷款)

近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牵头草拟了

《云南省创业担保贷款

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据征求意见稿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最高额度为20万元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征求意见稿还包含了

贷款流程、贷款管理等内容

一起来看看

↓↓↓

云南省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20〕36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有关承办单位负责受理推荐,由担保机构(各级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等)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借款人或小微企业承担部分利息、财政部门给予部分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云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分为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以下简称“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原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专门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担保基金原则上由同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中心负责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经各级编制部门批准,在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增设的,专门负责运营管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履行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等职责的各级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协议等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凡愿意参与就业创业工作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贷款发放主体。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受理推荐工作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教育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

第二章 贷款对象范围

第三条 “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范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在校高年级大学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员(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依托平台就业购置生产经营必须工具的就业人员纳入扶持对象。

“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人,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没有享受退休养老待遇、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属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在提交借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无其他贷款。

第四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范围: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指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三章 贷款额度与用途、期限与还款方式、利率

第五条 贷款额度与用途。各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根据合伙人数20万元/人确定,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最高不超过11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借款人(企业)应将贷款用作自身创业经营项目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承办单位、担保中心、经办银行应加强对借款用途的审查,根据创业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第六条 贷款期限与还款方式。“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认可,贷款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一次还清,或由个人(企业)与经办银行约定其他还款方式,也可约定提前还款。“贷免扶补”的还款方式另行规定。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七条 贷款利率。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贫困地区(云南省88个贫困县区市)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 250BP,其他地区不超过LPR 1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企业)协商确定。

贷款利率在借款合同期内不得向上浮动。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第四章 贷款担保机制

第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原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由州市、县级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

第九条 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必须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其他业务分离管理,单独核算。担保基金担保创业担保贷款的责任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担保基金在该银行存款余额的10倍。

第十条 担保基金主要用于为符合条件的“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担保基金责任余额低于10倍的地区,也可为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责任余额高于10倍的地区,可探索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各州市、县应及时测算本地区担保基金责任余额倍数(放大倍数)和担保基金缺口情况,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保障本地区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基金需求。

第十二条 拓展反担保范围。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10万元以上原则上应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条件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确定。一般由有稳定收入、具备代偿能力的人员提供担保;也可以由担保机构认可的企业、私营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组织)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机构认可的借款人个人及家人的合法房产、有价证券等作抵押或质押担保。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推行商户、农户联保。

第十三条 免除反担保要求。采取建立贷款备用联系人的方式,对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 (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州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第五章 财政贴息管理

第十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贷免扶补”、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在本办法第五、第六、第七条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 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十五条 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中央财政承担70%;地方财政承担30%。云南省、州市、县三级财政承担比例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按云南省财政厅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各经办银行应认真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照云南省贴息资金审核和兑付程序及时申报贴息资金。州市(县)级财政应足额安排本级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确保贴息资金(含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贴息资金)按季度拨付到经办银行。

第六章 贷款流程

第十七条 贷款程序。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承办单位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第十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的申办流程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申办流程:

1.贷款申请。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凡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条件的创业人员,均可向市场主体注册所在地、创业经营场所所在地或户籍地的有关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填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普通高校毕业生证明等);就业状况材料(如《就业创业证》等);婚姻家庭情况材料(如《结﹤离﹥婚证》、居住地址等);经营情况(营业执照或场地租赁协议、《税务登记证明》、经营地址等);担保情况(如反担保人、反担保证明等);承办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2.贷款初审。承办单位受理创业人员的贷款申请后,应即审核申请材料。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属于政策扶持的对象,所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合法、有效、齐全。

3.贷前调查。承办单位单独或联合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对申请人的创业项目进行实地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及创业项目的征信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担保人条件等。

4.贷款担保。承办单位完成贷前调查后,符合条件的向担保机构推荐。担保机构按职责进行担保审查,出具担保意见。需要提供反担保的项目由申请人提供反担保。

5.贷前公示。承办单位对推荐到经办银行拟发放贷款的申请人及创业项目进行公示。

6.贷款审批。经办银行收到承办单位推荐的贷款项目后,应即开展审核审批工作,按照银行的审核审批程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完善担保手续、借贷手续,尽快发放贷款。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申办流程比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申办流程办理,在贷前调查环节增加当地县级(或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企业吸纳就业人员情况认定程序。“贷免扶补”的申办流程按《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21﹞ 号)办理。

第十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的办理时限。承办单位从受理到贷前调查环节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机构贷款担保环节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办银行贷款审批发放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

第二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申办的其他事项

(一)经办银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全省不作统一指定,具体经办银行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协议等方式确定。

(二)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创业者(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和创业活动的重要凭证,也是承办单位和经办银行审核创业者(企业)是否真正从事创业活动重要依据。创业者(企业)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扶持期间,一般不得注销营业执照。特殊情况需要注销营业执照的,须提前向承办单位和经办银行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申请注销。

(三)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是各类就业创业群体享受、记录就业创业政策扶持的重要凭证,创业者申请“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一般应持有《就业创业证》。承办单位在完成创业扶持后应及时将扶持情况录入《就业创业证》。

(四)贷款申请。“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人及合伙创业股东在提出借款申请时,个人应持有《就业创业证》,经营实体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正常经营,贷款资金有明确的经营用途,无不良的征信记录。申请人为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的可直接提交申请,申请人为合伙创业股东的,须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同意。小微企业为分公司的,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须经总公司授权同意。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贷后跟踪管理。创业担保贷款贷后跟踪管理由各经办银行负责。承办单位、担保机构应主动配合经办银行联合(或单独)开展贷后管理,建立贷后检查登记制度和贷后管理档案。对借款人贷款资金用途情况、创业项目经营状况,担保措施、还款能力等情况变化进行定期了解掌握,发现借款人生活、生产经营中出现问题的,应及时协调帮助。发现问题应及时发出风险预警,采取措施防范贷款风险,防止新增逾期。

第二十二条 到期贷款回收。承办单位、担保机构应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到期贷款回收,在经办银行主导下提前部署贷款催收,提前1个月以多方式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还贷提示,告知借款人、担保人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求借款人提前将贷款本金及自付利息存入指定还款账户。同时还应做好还款提示和催收记录,不断提高本地区本系统贷款到期还款率。确保贷款用得好,收得回。

第二十三条 逾期贷款管理。经办银行应严格按照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及时调整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形态,进行账务处理。应及时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约见借款人拟订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担保机构应向担保人发出协助催款通知。经采取有关催收措施后,仍无法收回的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相应法律途径对有关借款人、担保人实施追偿。

第二十四条 逾期贷款代偿。经过催收后仍未收回的逾期满3个月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共同计算贷款损失,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分别承担。担保机构承担部分,按有关政策规定由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对于担保基金代偿的贷款,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应建立“应收账款”明细账,并由专人管理,继续催收、追偿。

第二十五条 贷款担保基金风险管理。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创业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1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该经办银行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经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到10%以下,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再恢复担保和贷款业务。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二十六条 呆账核销。创业担保贷款呆账核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实行目标考核。省人民政府将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工作纳入就业工作责任考核体系。每年初向州(市)、省级承办单位下达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目标(含扶持人、户数,新增发放贷款金额,带动就业人数等),并按照季度通报、年中督促检查、年末实施考核等方式检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将原云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工作联席会议调整为云南省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在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设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关监管机构,承办单位,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组成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工作,通报进展情况;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推进情况。

第二十九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按当年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总量的1%筹集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30%。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具体按《云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金﹝2018﹞39号)执行。

第三十条 安排扶持创业服务补助资金。省财政按年度扶持创业目标任务数,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相应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各级承办单位工作经费补助。具体拨付、考核标准按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年度目标计划,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协调承办单位、担保机构、经办银行间的业务;组织本地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考核等,承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和筹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检查指导和考核担保机构工作,管理贴息和奖补资金,做好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和贴息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监督检查全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及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出具贴息资金决算审查意见。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督促、指导经办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跟踪了解经办银行的执行情况;引导经办银行改进、创新创业担保贷款方式,加强贷款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承担贷款统计工作等。

银保监会各级监管局负责做好辖区内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履行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审核职责,根据政策规定和合作协议向经办银行代偿所担保的不良贷款等。初审经办银行报送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材料。汇总上报辖区内各承办单位工作进度,按月上报月进度报表。

有关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审批和发放回收,监管贷款用途,履行贷后管理主体责任,按季申报财政贴息。为借款人(企业)提供简化手续、开户、结算便利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开展创业培训、完善创业服务。各承办单位要积极组织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要通过发展创业者协会、联合会等形式帮助创业者获取信息、服务。要为获得贷款的借款人提供“一对一”的创业导师指导,跟踪帮扶,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国家和云南省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贷免扶补”有关事项按《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21﹞ 号)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财政部云南监管局、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负责解释。各州市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10〕163号)同时废止。

编审:吴晨萍

终审:钱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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