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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如何贷款(高标准农田建设,银行信贷如何合规支持?)

作者:枫叶,来源: 信贷白话

乡村振兴绿色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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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起,各省围绕中央“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战略要求,围绕建设高标准农田的目标,陆续出台支持政策和建设资金保障。安徽省政府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民生工程推进实施,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不低于2250元,扣除中央财政亩均补助1000元左右,剩余的1250元补助,省财政承担50%,市县财政承担50%。

2022年伊始,金融机构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否可以融资以及如何进行融资的探讨十分热烈。本文结合国家政策、外部监管规定和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要求对此类创新项目模式进行了分析,意在抛砖引玉,为农田建设工程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将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落到实际行动中。

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耕地。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以建设高标准农田为目的而开展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及其他工程建设,并保障其高效利用的建设活动。

实践中,部分项目建设资金在立项审批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计划中完全来自于财政补贴,由于补贴资金是已有的资金,财政的支出义务不能等同于债务偿还义务,按照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支付补贴资金并没有增加当期财政预算,银行贷款(含相关机构发债、基金)如果只是去帮助财政资金过桥和承接,从这点来看没有新增政府债务,但是就这些资金性质而言,最终又都是财政的专项资金,直接用来作为还款来源存在涉及新增隐债的风险。

笔者认为,避免此类合规风险的核心和关键,一是要做好和当地财政部门和派驻专员办的沟通,准确判断补贴资金的财政属性;二是要完整分析判断高标准农田项目自身建设是否可以带来的收益,拓宽可用于还款(债)的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

根据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规定:实施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健全管护机制,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中央和地方共同加大粮食主产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2021年建设1亿亩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农田。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在省域内调剂,所得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多渠道增加投入,2022年建设高标准农田1亿亩,累计建成高效节水灌溉面积4亿亩。

这些规定,明确了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来源可以多样化,其中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收入即为项目自身产生收益。

实践中,笔者建议设计综合还贷的融资方式,还款资金来源包括项目经营收入或收益、借款人综合经营收入和其他合法合规收入。涉及财政补贴资金等,应纳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支出责任,履行合规性和完备性程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还款来源形式:

一是项目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收入;

二是高标准农田租金差价收入,即业主从农户处低价先行流转农地承包经营权,在整治后高价流转出去的租金差价;

三是农田耕作生产收入,即高标准农田上的农业种植(不得种非粮化经济作物)产生的收入。

项目还款来源涉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的,要分析指标交易实现的可能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相关市场情况等;涉及财政资金的,要研判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定,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评估资金到位与项目建设计划、贷款偿还期的匹配情况。

这里提供一个还款来源为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收入的参考案例:

2021-2026年间,**县自然资源局根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出让协议》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出让给省内**市自然资源局,出让面积为**亩,价格不低于XX万元/亩,预计本项目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收入**万元,扣除项目管理费**万、所得税**万元后,可用于还款资金**万元。按4年还款期内每年销售**亩(总指标的1/4)指标估算,每年可实现指标交易收入**万元。

项目运作模式为政府授权业主投资建设和融资运营,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落实项目资金来源(可以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自筹资金或者发债)。

项目合法性手续包括可研批复、环评手续、政府对业主的授权文件和实施方案批复等手续。

由于作为融资方(银行、发债主体)主要还款来源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出让收入须经由销售方自然资源局再转至业主账户,可以通过与业主方、销售方自然资源局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的方式锁定还款来源,约定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实现交易,**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指标出让款后XX个工作日内将融资方应得的收入全额支付至借款人在农行开立的还款专户,并优先用于归还所融资金。

为避免交易失真,建议此类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业务开展选择跨区域之间的交易背景,并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出让协议》中明确交易期内每年交易的时点及亩数,购买方**市自然资源局应当承诺及时筹措资金并按协议购买。

项目融资的期限可以根据项目建设周期、预计现金流情况等合理确定,考虑到财政补贴政策通常不具有较长期限的延续性,以及部分市县一级财政资金难以及时足额到位的实际情况,建议融资期限最长不宜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5年。项目融资主体应当依法取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有权部门)批准、授权或委托,具备从事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经验和能力。

此类业务在办理过程中要与同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及共享机制,掌握项目和借款人的动态情况,做好跟进服务和风险监控。

部分地区有政策(如重庆),可由指标产生方与指标需求方自主交易,资金不经过政府转交,这种业务做起来在合规性方面争议更少。

审稿:薄著,编辑:乔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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