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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帮别人担保住房贷款(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4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家事审判治理白皮书》。白皮书中发布了《涉夫妻共同债务的维权指引》以及四个相关典型案例。本文对第二个案例进行解读。

维权指引查看戳:《涉夫妻共同债务的维权指引》

案例(一)查看戳:《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案号:(2018)京 01 民终 8017 号,案件基本情况如下图:

▲制图:韩战法税-杜钘格律师

▲制图:韩战法税-杜钘格律师

一、法院裁判结果

裁判观点:关于诉争债务,①上述借款发生于杨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②且上述款项用于海南某公司的经营活动,③杨某与张某均属海南某公司的股东,故应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故北京某物业公司主张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案件启示

1. 认定夫妻共债的关键:共意、共享

(1) 是否有借债的合意

如果夫妻双方都签字;或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债务是否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即便债务只有夫妻一方签字确认,但债务资金用在了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上,即意味着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债务的利益,那么债务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一方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债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也是要看担保产生的利益是否用于了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1)为他人提供没有获利的担保,或所获利益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比如,案例中的张某和杨某夫妇,如果张某为自己的朋友李四提供担保,并没有获得报酬或利益,后来李四不能还款,张某因为担保而需帮李四还款,这种债务属于张某的个人债务,其妻杨某无需一起偿还。

(2)为自己担任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公司提供担保,这种担保行为是为了公司经营,而自己从公司经营中所获的利益又用于了家庭生活,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担保之债,有可能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当然,具体到单个案件中,要结合债务金额大小、借款名义、资金流向、家庭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若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产生的利益确实用于了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生产经营,那么该担保之债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3. 本文案例张某败诉关键

本文案例中,杨某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被法院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张某和杨某夫妇都是甲公司的股东。

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

张某和杨某二人是甲公司的全部股东,可以认为甲公司由张某和杨某共同经营管理,即便张某本人没有在担保协议上签字,但资金的流向是用在了甲公司,也就是用在了二人的共同经营上,那么,认定杨某的担保之债属于杨张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张某也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4.债务隔离建议

从外部债务隔离角度考虑对创业夫妻有以下建议:

1. 最好避免夫妻二人都担任公司股东,或一方担任股东,另一方以公司高管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的情形出现;但需注意,若当夫妻内部出现婚变风险,不参与公司管理的一方因不直接掌握公司经营数据,因此在股权分割问题上,往往会处于劣势。也即意味着,公司股权架构和管理的安排,需要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规避重点进行规划。

2. 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夫妻一方,最好有自己独立的收入来源,自己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支出,且养成日常记账习惯;

3. 作为公司股东的配偶一方在为公司提供担保时,尽量不拉配偶一起签字,万一产生纠纷,在对担保之债的定性问题上起码有些回旋余地;

4. 完善公司管理制度,避免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发生严重混同,而致使股东股东突破出资额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5. 可以考虑通过家族信托、特定合同架构的人身保险等方式,配置一部分安全资产。

生活本就是两难,要了这个,往往就要不到那个。

作者:杜钘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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